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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资金回流,也未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经商,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通过挂靠高碑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资质承包了高碑店市**项目。

2018年6月,因**项目需要,秦某某分多次从赵某某手中购进了共计196.83万元的沙浆保温板等材料,当时已付清货款,未要发票。

因从开发公司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秦某某向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再加11%的税点,秦某某提出按243.1086万元的货款开票,并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将282万元打到廊坊**材料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的账户内,后**公司(赵某某)又将248万元(有3万抵扣款)转回秦某某的帐户内。

2018年12月7日坤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发票总额2820060元,(其中货物金额2431086.32元,税额388973.68元),**公司于2019年1月6日抵扣税款。

经廊坊市文安县公安机关查明,**公司系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他人的名义注册的公司,上述发票为失控发票,遂联系高碑店市**公司要求补缴税款。秦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将该税款补缴。

本院认为,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购销保温材料业务,业务额为196.8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196.83万元的发票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责任。

但秦某某让赵某某将其它来源的材料46.27万开到保温材料的票中,涉税金额7.4032万元,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秦某某虚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数额刚过追究标准(5万元),在立案查处前已补交了税款及滞纳金,且有自首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二、案件评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但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重点来了)

在实务中,要想认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的,必须符合: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本案中,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购销保温材料业务,业务额为196.83万元,该196.83万元的发票应认定为善意取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此,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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