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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的折旧年限(电梯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首先简易房是不是就属于房屋建筑物,比如有的组装铁皮房、活动板房,其功能虽是有挡风避雨的功能,不过从国家登记确权的角度出发,其又像是一种设备或工具,因此不宜直接套用简易房就是最低折旧年限20年的理解。


大多数的建筑公司往往有除正常房屋建筑物之外的简易设施或附属设施,这部分附属设施通常企业是按如8年、10年进行折旧,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20年的标准,是否必然要作纳税调增呢?


税法释义在解释房屋建筑物时,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从理论上看,简易房或附属设施,如果具有单独的造价,具有可分割性,似乎可以脱离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同时考虑经济性原则,合理的寿命按8或10年确定是合理的,因此这种处理结合建筑部门发布的相关不同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的指导意见,不作纳税调增具有解释空间。已失效的国税函[2007]610号[1]文件对通信铁塔、管道、简易房屋、活动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规定:通信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这一原则我们理解可以作为一种尊重实际情形的理解,如果强求按20年的折旧期,与行业的指导也确实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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