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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申报期限(浙江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1.退(免)税申报


应在202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即2021年4月20日(税总办函(2020)242号规定2021年4月申报期截止日为4月20日)结束前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的除外)


2.及时收汇、未收汇业务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


2020年出口的业务如果已经申报了退(免)税了,需要在2021年4月20日及前收起外汇或者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规定的不能收汇的,需要在4.20前申报不能收汇。如果老王未在4.20前收齐外汇或申报不能收汇的,需要冲减原退税明细,等后续收齐外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时重新申报退税。


对于在2021年4月20日前还未申报退税的,请忽略该期限,但是必须要在期限后收齐外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时才能申报该超期业务的退税,即期限后申报退税的,需要同时申报收汇或者不能收汇明细,连同退税数据一并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


除了视同收汇的9类情况和视同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委托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外,必须收齐外汇才能享受退税,若未收齐的,未收的差额不得享受退税。


对于非收汇重点监控企业,已申报退税的业务应注意该期限;对于重点监控企业则忽略,因为中毒企业必须收齐外汇或符合办理不能收汇时才能申报退税。


3.增值税退(免)税销售额申报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符合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应在出口后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申报免抵退销售额,免退办法的企业申报免税销售额。


4.增值税免税申报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取消了未在次年5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就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免税申报期限还是有的,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免税业务应按如下时间进行申报:


(1)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劳务:


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2)其他企业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


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3)出口的原享受退税的货物劳务,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这个就好玩了,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还不是出口企业说了算嘛)


注意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按征管法是可以处罚滴!注意这个风险。。。。。。


免税申报咋做呢?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和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做免税的业务需要把“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如果外贸企业没有取得采购发票的,按政策不得免税而是需要征税处理。做免税时只需要在进出口财税通增值税申报表中做免税销售额申报同时保留上述单据即可,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调整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江苏地区采用擎天退税系统的,还需要在擎天系统中录入免税数据。


5、增值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


出口业务不符合退(免)税和免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判断申报时间。


6.进料加工退税核销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21年4月19日前(含19日)做手(账)册核销。该核销指2020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20年1.1至12.31日。


注:未在4.19前核销的,暂不得办理退税业务!且按征管法给予处罚并信用管理扣分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为受托加工方开具加工费免税发票至次月申报期截止前,由委托方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取消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就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公告规定免税证明核销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应的手(账)册在海关核销结案的次年5月15日前申请核销。新政策并未取消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取消的只是超期限征税的规定。来料加工要想免税还得做核销 !


9、卷烟免税证明核销


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取消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需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注意,卷烟核销时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仍继续执行征税政策,如果卷烟企业未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核销的话,期限后再核销时税务机关会不会给你整个不予免税核销呢?那就麻烦了。因此抓紧在该期限前核销吧!


1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2号公告取消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最晚开具期限次年4月15日,规定期限后开具的继续享受退(免)税,但委托方是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晚取得的晚申报退税,影响资金回流,应尽快催促代理方开具。且使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超期申报退税的,还得同时申报收汇或不能收汇


11.委托出口取消退税货物的,及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20年度委托其他公司出口已经取消退税的货物的,应及时向代理方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最晚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


注:该证明的开具最晚期限未取消。


12、单证备案期限


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后15天内,把单证备案要求的单证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注明单证存放的地点,进行单证备案。


注:未做单证备案的退税业务不得退税执行免税政策;虚假单证备案的业务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退税类别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财税通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退税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时间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于税务机关办结的次月申报期截止前到发票确认平台中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勾选确认,并在申报期截止前进行申报抵扣。


另外注意这几个业务不需要做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期限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在期限后老王收齐外汇、收齐单据、收齐信息后继续享受退税,也就是说,因信息不齐、单据不齐影响到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税的业务,不再需要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延期申报,等期限后收齐信息、收齐单据同时收齐外汇或符合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继续申报退税即可。


14、其他几项非退税业务的办理期限:


1.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境外投资企业,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做外汇ODI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2019年起FDI存量权益登记与联合年报合并);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1年6月30日前做联合年报(登录商务部联合申报系统:http://www.lhnb.gov.cn)


联合年报操作指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 企业端操作手册


3.进口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4.2021年6月30日前做海关年报(工商年报中一并做)


工商年报及海关年报操作指引:


该做海关年报/工商年报/联合年报等多报合一报告啦!


海关年报信息未报送的,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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