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1 17:26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中赋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之一,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范围和对象
1、在杭州市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2、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外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杭办事机构;
5、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实施时间
1、每年3月至12月底,具体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2、新开办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申报途径
1、线下申报: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到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办理。具体可登陆http://www.zjhz.lss.gov.cn/ldjc的“办事指南”——“书面审查”栏目查询。
2、网上申报:
主城区开通社会保险网上办事且历年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过纸质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可在线申报(http:// wsbs.zjhz.hrss.gov.cn/);萧山、余杭、富阳及其他县市以各地通知为准。
申报材料
1、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可登陆http://www.zjhz.lss.gov.cn/ldjc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中下载,也可以到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领取),并递交以下纸质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复印件;
(2)上月全体员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
(3)有新增人员或续签合同的,携带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减少人员的,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
(4)如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携带相关材料;
(5)用未成年工的,携带使用未成年工的备案件及健康档案;
(6)用台港澳、外国人员的,提供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明和就业证;
(7)使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协缴、在校实习生(学生)等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8)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提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件;
(9)上月全部劳动者工资表(含各类奖金发放表);
(10)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1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12)如为“劳务派遣单位”,需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网上申报:
一般不再需要进行纸质申报。但确因工作需要,由劳动监察机构通知补充材料的除外。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线下申报请到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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