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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企业免抵退税案例(出口免税农产品退税)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不起诉案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基本案情:


东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至今,孙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东港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源食品)期间,利用国家出口企业退税政策,授意公司报关员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海关报关时通过伪报结汇方式、制作两套单证、涂改海运提单等方式,高报出口货物价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大东港海关稽查科稽查,该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共计出口134票,1106吨水产制品,其中可查证的71票信用证结算出口货物通过上述方式高报出口货值1382.5468万元,初步核算多退出口退税186.51万元。


检察院审查查明:东港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源食品)自2008年成立后由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经营管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是该公司报关员,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对韩国出售海鲜制品。


在对外出口货物海关申报环节,孙国忠授意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比照信用证价格提高部分批次货物报关单价及货物总价,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据此制作配套的货物销售合同、箱单、发票,并用此套材料向海关进行申报。待海关生成报关单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将此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发票交予**易艳姝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惠源食品共计71单出口货物被查出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相符,共计高报货值1382.5468万元,其中70单申报出口退税。


另查明,惠源食品与韩国企业买卖货物结算方式除信用证结算外,还包括电汇结算及现金结算,即使同一单贸易,也存在两种以上结算方式。惠源食品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符存在韩国企业为了少交税而低开信用证的因素。


不起诉分析:惠源食品基于多退税款而高报信用证货值的具体数额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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