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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有哪些(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代收,免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合法设立)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特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需要计征增值税。
  3.以下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特殊规定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特殊规定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特殊规定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5.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外购,进项转出)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会计上,营业外支出)
  (8)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6、混合销售行为。
  【要点】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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