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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政策确认收入的时点(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




学员印象

税法女王、专业范。


名师寄语

心无旁骛、选定目标,学会放弃、有舍有得,树立信心、相信自己,学会坚持、定获成功




对于学习涉税服务实务的很多学员来讲,最头疼的事情是在处理一项业务时,既要考虑账务处理问题,又要考虑税务处理问题,而且税务处理可能涉及到多税种的税务处理。


在实践中我经常和财务人员开玩笑,很多财务人员忘记自己是财务了,以为自己是税务局的,不但以为自己是税务局的,还以为自己是货劳科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务人员以开出发票的时间、收款时间作为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这是大错特错的。同样的事情也出现在涉税服务实务的考试中。


举一个小例子,某年涉税服务实务的考题: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价款100万元,增值税款13万元。2020年3月收到50万元的预付款,货物尚未发出,但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于是很多考生就会想,开出发票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所以会计上也需要确认收入。您觉得这种想法正确吗?为了引导考生,我就会问,如果这道题没有开出发票,只是收到预付款、但货物尚未发出,怎么做?此时大家就会告诉我,计入“预收帐款”。这个小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应试中,都存在“跟着发票走”的错误思维方式。


在此我们特别提示“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以会计准则为准,实行权责发生制,承认谨慎性原则。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应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以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为准,实行权责发生制,但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当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时,应该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即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A105000表及相关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无需调账。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为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一定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在账务处理上的体现是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


上述三者不能混为一谈。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题目的问题是账务处理还是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根据问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或审核。


在我们刚才的例题中,如果开出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由于只是预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中无需确认收入。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3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如果只是收款,未开出发票、未发出货物,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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