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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需要交税(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概述




内容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下面所列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三、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四、账务处理参考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例,会计处理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三)账务处理参考(以总额法为例):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总结


纳税人在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分析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选择相应的方法进行财税处理。(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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