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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5号(2021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属于专票还是普票?


不属于专票;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相当于可抵扣的普票。


二、加盖印章的特殊规定


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国税函[2006]479号所规定的加盖财务专用章问题,自2011年2月1日起,自行废止。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效,应依规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一台车能否开具多张票?


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发票存在限额,一台车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台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四、发票丢失无法上牌的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销货退回的能否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因此,不能作废,而应开具红字发票。


六、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税率是***(星号)的,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因此,该票为免征增值税的,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七、按季申报的未超过(季度销售45万元)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3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未超过免税标准的上游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下游购进方取得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4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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