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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发票开具(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交税)

导语: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的补偿措施,如收取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那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的补偿措施,如收取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那么收取的上述款项,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一、价外费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开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得知价外费用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对于价外费用开票要求,我们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要求: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收费,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例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居民供热开具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么开具的就是有税率的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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