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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共同申请人,都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可作为住房保障资金


《实施意见》完善和优化了申领流程。申领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按照其承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凭证等材料,向指定受理机构提交租赁补贴申请。(2)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月补助、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3)租赁补贴协议期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续签;若在前述规定期限后才提交续签申请,按新的申请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佛山各区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并根据相关资金用途要求用于租赁补贴发放:(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七)可以纳入补贴的其他资金。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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