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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出勤、请假与工资


1、正常出勤的员工,未完成计件定额的也有最低工资吗?


答案:是。




2、年薪制职工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答案:否。


即使是对实行年薪制或按一定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统一结算。同样,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即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哪怕没有完成约定的考核任务,已经发放的最低工资的这部分工资,也是不能扣回去的。


3、员工请假的情况下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答案: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因而简单地讲,至少要保证出勤,同时要提供劳动。


如果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甚至有旷工,那么月工资是有可能低于2480元。


4、只要员工不来上班,公司就不用发工资?


答案:看情况。


情况一: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全额的假期工资,且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亦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病假期间按病假工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事假期间则可根据企业规定决定是否发放工资。


情况二:如果劳动者未经请假构成违纪旷工,可不发工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情况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公假处理:例如出庭作证、义务献血、行使选举权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全额工资。


情况四:如果因特殊情况下,如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5、企业现停工停产、资金周转困难了,就不用付最低工资了?


答案:否。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6、病假工资只需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答案:否。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40%至100%不同比例)×病假天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此可见,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而是与加班工资、其它假期工资的基数是一致的,病假工资由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病假计算系数决定的。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自2019年4月份开始为1984元。而且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另外支付。


7、“三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80%?


答案:否。


目前对于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须经公司同意,或者特殊情况下须二级医疗机构诊断为符合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才可享受。在请产前假与哺乳假期间没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原工资的80%,而原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也就不能低于最低病假工资。


8、职工在休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只要发放基本工资?


答案:不一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而,在企业对员工的工资组成进行拆分的情况下,工资基数并不一定指基本工资,则可以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每月工资性收入中固定的部分来确定,而不是其中的一项基本工资。在员工的基本工资可以确定为工资基数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才能成立。不论拆分与否,工资基数也至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带薪年休假期间则依法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同样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该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也是同样的原则,因而年休假的工资基数也至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异地用工与工资


9、异地用工的情况下,对员工执行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案:不一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故,原则上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更高而且双方约定是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的,可以从其约定。


违纪处理处分与工资扣除


10、因员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在要求其经济赔偿或扣部分工资后,工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答案:是。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1、员工旷工,可以“旷工一天倒扣三天工资、罚款500元?”?


答案:否。


12、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扣工资吗?


答案:否。


除了职工病、事假、违纪旷工等情况下可依法不予发放部分工资以外,如果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但根据上海的规定,在员工全勤情况下扣除之后也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另外,可代扣法院判决、裁定中规定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根据规定若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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