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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病假工资支付条规定(深圳市职工病假工资规定2019)



一、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应按规定发放。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在实务中大多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另有规定。


例如,《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从条文意思来看,病假期不低于正常工资的60%,这一比例要首先适用。因为大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都要高出最低工资标准很多,这样规定对劳动者一方有利。


二、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未给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的单位也非常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三、医疗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并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待遇分两种情况。


1、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关于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经济补偿外,同时还应发给劳动者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不过,笔者要提醒的是,目前该规定已经废止,但是类似的规定仍然有效的也有,并且很多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对于医疗补助,具体的适用最好先了解下当地的标准。


六、关于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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