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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附件1(财税2016年36号全文附件)

问题1:请问电脑耗材,a4纸等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明细的?


解答:


1、如果是采购量比较大或者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购进办公用品等,应先办理入库,使用部门领取时再办理出库手续。


(1)购进入库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存货


2、对于小微企业或管理不严格的企业,可能在购进办公用品等后不经过入库和出库手续,直接就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问题2:分公司改制子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


分公司改制子公司,有两种处理方式:


1、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子公司。


优点:程序简单易理解。


缺点:分公司注销可能会繁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子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和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2、通过企业分立的形式


企业分立,属于资产重组,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优点:可以不交税。


缺点:程序可能比较繁琐,需要在税务局备案。




问题3:公司给保洁每周发固定报酬,付款时需要缴纳个税吗?


我们公司最近聘请了保洁人员打扫卫生,属于临时工,固定每周打扫一次,每次1000元,付款的时候是每次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一个月代扣一次呢?


解答:


保洁人员打扫卫生取得报酬,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不同,可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能有两种处理: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


无论是那种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是连续取得收入,都应该以一个月内的收入合计为一次,次月15日前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就属于“劳务费”,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境内对个人支付的大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上的,应取得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只有满足“小额零星”的才可以不要发票。特别注意,连续支付的,即便是金额低于500元,由于不满足“零星”的要求,也需要发票。




问题4:个人股东放弃债权需要缴税吗?


解答:


个人股东放弃债权,个人不需要交税。


对于股东放弃债权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


29号公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29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股东放弃债权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增加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接受股东放弃债权作为捐赠收入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5:个人转让软件,怎么纳税?


解答:


个人转让软件,如果软件是个人自行开发的,实际上转让软件的著作权。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如果购买方需要发票,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预扣预缴


(1)收入额的计算:收入低于4000元,扣除800元;收入大于4000元时,扣除收入的20%。


(2)预扣率:20%。


(3)预扣税金=收入额×20%。


2、年度汇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年度汇算时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一起进行汇算;汇算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汇算结果,多退少补。




问题6:持股平台卖出股票后分配现金给股东时要交多少税?


两个问题


1.上市公司一般2种股东,直接持股的解禁后可以直接在APP上就卖了,收个印花税就可以了。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是没有收的。这个理解是正确的吧?


2.持股平台卖出的股票,应该属于持股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否会缴税?从合伙企业分红到个人是否会缴税?


解答:


一、转让限售股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问题1提到的“直接持股的解禁后”出售,属于“大小非解禁”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自然合伙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本身按照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但是收益需要并入合伙企业的利润(经营所得),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各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自然合伙人的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并入应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的“先分后税”,并不是指实际分配的利润,而是指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所有利润,不管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都应按规定各自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还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7:房屋赠与什么情况下不征收个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税法修订后,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该处“其他所得”改为“偶然所得”。




问题8:个人捐款,想要抵扣个人所得税,开票信息怎么写?


河南最近遭遇天灾,在支付宝app进行了捐款,然后发现捐款的页面上显示:可以向机构申请捐赠票据用于个人所得税抵扣。


申请票据时候,需要提供开票抬头,想问一下我这个开票抬头应该怎么写?最终目的是为了抵扣个人所得税,那开票抬头,写个人,或者写自己的名字,还是写我目前就职公司的开票信息呢?


解答:


开票抬头:个人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名字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一)合规的捐赠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取得捐赠票据的时限


99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捐赠扣除凭据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四)捐赠票据留存时限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问题9:增值税销项税是按照确认的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开票系统数申报?


工作中遇到个这样的事儿,正常销项税是按照账上确认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出。因有个公司是勘察设计类行业,收入按照进度确认,然后确认收入时做待转销项税,开具发票时确认销项税,从待转销项税转到销项税,然后按照开发票的销售税申报增值税。这样销项税和当期确认的收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税务上是否认可?


解答:


增值税申报,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来申报的,跟开具发票、会计确认收入都有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需要申报纳税,比如销售货物给个人没有开具发票,需要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其次,对于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比如,预收款时开具了征税发票的,即便是交易尚未发生,也需要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勘察设计类行业,按照进度确认,是会计核算方式,以及企业所得税确认应税收入的规定,但是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大。


因此,您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发票开具等,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应该申报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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