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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无形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后,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那么,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及加速摊销政策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第一,上述政策只针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但不论是一次性扣除还是加速摊销均不限行业;


第二,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的政策适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包括新购进、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第四,单位价值500万元及以下的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不限类型,不排除土地使用权;


第五,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且也不限无形资产的类型。


第六,无形资产采用一次性扣除以及加速摊销的,若用于研发且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也可以在一次性扣除以及加速摊销计算的金额的基础上再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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