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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出门打工,大家关心的是公司的待遇如何,薪资多少。


最开心的就是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在发工资的时候多拿到一点工资。


可是每个公司的发工资的时间都不一样,离职的时候结算的时间也有不同。


在这里我引用相关法律,为大家好好地讲讲相关的话题,




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5日以上的,


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例如: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


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


可以延长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


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


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


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但是员工离职后,工资又应当何时结清呢?


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


用人单位员工约定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


4月30日支付员工一季度季度奖,有员工在3月20日离职,


则其3月1日至3月20日的工资应当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则延顺)支付,


简单点说,


员工在3月20号离职,


他3月份的工资,


最迟在3月22号前支付,


而一季度的季度奖可以在4月30日支付。




如果在工作中还有碰到什么想问的,有什么想说的,


有看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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