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民法典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执行案件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近几年,“老赖”的名声可以说是“家喻户晓”、“风头无两”,也让大家见识到了有时候就算赢了官司,也不见得能要回钱,有些“老赖”有房住、有钱花却没钱执行的状况,更是让大多数人表示无法理解。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在执行“老赖”财产的同时,也要为其保留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财产,其中就包括其生活所需的花费以及唯一住房,但这并不意味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只不过想要执行需要遵循4点原则。


【执行“老赖”唯一住房的3种情况】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3种情况: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备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执行“老赖”唯一住房的4点原则】


1.穷尽其他执行措施


在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时,不宜执行其“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2.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


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需要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像对待其他可执行财产一样依职权进行强制执行。


3.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


前面说过就算是强制执行也需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以需要优先解决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的需求,才能对其“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4.有益执行原则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目的是为了促进执行,如果处置该房产所产生的费用与其价值相差无几,则不宜对“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