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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转移财产 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男方转移了所有财产)

【基本案情】


陈毅和王瑶是初中同学,两人在199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陈小雨。2017年,在女儿出国留学后,陈毅和王瑶开始分居,最终在2019年协议离婚,但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王瑶发现在分居期间,陈毅曾多次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王瑶主张陈毅曾在婚后出轨多个异性,为此两人经常背着女儿吵得不可开交,但当着女儿的面还要假装无事发生。在女儿出国后,两个人立马分居,但没想到陈毅在此期间竟然有预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00万,并提交了陈毅在分居期间的银行流水。陈毅否认,同时主张在分居期间王瑶的银行账户支出数额较大,前后有200万,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王瑶解释这些支出是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女儿陈小雨留学所需的生活费及学费。两人在法庭中吵得面红耳赤。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敏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出发,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分配。也就是说,平均分配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企图侵吞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能简单按照一般原则来处理,而应该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是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有企图侵吞财产、侵害另一方权益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起诉


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都能在离婚时立即发现,往往是在事后、甚至很长时间后才能发现。因此,第1092条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了这种情形的诉讼时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陈毅和王瑶在2019年离婚,两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王瑶发现陈毅在分居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当然可以对共同财产分割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二、离婚时,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


《民法典》第1092条实际上是对企图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惩罚。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争议期间发生较大数额的支出,比如整体支出较高或者有数次单笔大额支出,并且不能对这些大额支出作出合理解释,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行为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恶意转移等行为涉及的财产,而是在处理离婚时涉及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毅和王瑶在分居期间双方名下都有较大数额的支出,但王瑶对其大额支出能作出合理说明,并且有证可查。考虑到王瑶独自抚养女儿及其自身合理开支的情况,并不符合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特征。然而,陈毅对其大额支出的去向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陈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陈毅在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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