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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报废车如何处理流程(交警队处理报废车流程)


湖北地区车管、驾管业务疑难问题3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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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在FM92.7楚天交通广播《城市新干线》、FM107.8湖北私家车广播《方向盘红绿灯》节目中,经常接到节目听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车驾管等方面的许多提问。尤其是随着《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施行后带来的变化,节目听众的问题普遍增多。结合日常工作,我们将大家在交通生活中最常见的疑难问题予以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驾驶证管理


问题1:我的A2驾驶证应该每年8月审,但是我到10月份还没有年审,请问会不会被罚款?


答: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规定,A2驾照是否需要审验,取决于上一个记分周期有没有扣分记录。如果没有扣分,这一次就不需要审验;如果扣分了,就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验。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员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1、应当参加审验但是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审验的A/B类驾驶证,将被降级;2、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武汉市执行的违法代码为60310,罚款500元。


问题2:实习期的驾照到期了是否要换正式驾照?实习期的驾照能否扣分,最多扣多少分?


答: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形较为突出。公安部明确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实习期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规定,持有A/B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结束后到驾照所属辖区大队车管窗口提出考试申请,民警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6分以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窗口民警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受理实习期满考试,并出具受理凭证。驾驶人持身份证、驾驶证和受理凭证预约考试。符合规定的,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考试完毕后,打印成绩单并存档。最后,驾驶人到辖区交通大队指定的培训地点,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由民警逐人做好学习台账记录。如果是C类及以下的驾驶证,只要处在正常状态,实习期结束后不需要学习也不用换证。


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规定,为保证顺利度过实习期,A/B类驾照证在实习期内扣分不能达到或超过6分,C类及以下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不能扣满12分。


问题3:我是新手,驾照即将满一年,但是已经有18分的电子眼了,如果我先处理一部分分数,等过了实习期继续处理剩下的,可不可以?


答:对于车辆来说,只要在检验有效期之前把电子警察记录处理完毕就不影响机动车年检;对于驾驶证,没有未处理违法记录并且未记满12分,就可以在新的记分周期正常使用。所以驾驶员通常会参考自己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分批处理车辆的违法,避免“一次性”处理的时候驾驶证分数不够用。


以往,实习期内违法扣分较多的驾驶员会把车辆违法留在实习期之后处理。比如,车辆上有多项违法累计扣18分,驾驶员可以在实习期内选择性处理其中的11分,实习期满再处理7分,从而规避实习驾驶证记满12分被注销。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口”导致一部分实际违法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驾驶员仍然具备驾驶资格。


但是, 2016年4月1起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只要累计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问题4:我是武汉的身份证,有境外驾照,如何转为中国驾照?需要什么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中国公民办理境外换证需携带需要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还有驾驶证的翻译件(正规的翻译公司就可以)、驾驶人的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还需要将护照的首页做一个复印,近期的免冠四张小一寸的白底照片。办理流程: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武昌车管所总所二楼照相体检,再到一楼大厅取号受理之后到汉阳王家湾考务中心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持受理凭证和成绩单到车管所领取驾驶证。如果申请换发A/B类驾驶证,还需要考试科目三。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国家为了促进当地的旅游业发展,故意打出“速成”广告,称只要七、八天的时间就可以拿到驾照,然后可以回国申领本国的驾驶证。需要提醒注意《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问题5:我朋友是C1的驾照,已经过了换证期限好几年了,请问应该怎么办?他的驾照还有没有用?


答:驾驶证一旦过期,千万不能驾车。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需要把违法或事故处理完毕,可以直接申请换证,不处罚;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注销驾驶证,如果年龄条件、身体条件还符合原准驾车型的话,通过考试科目一后可恢复;超过有效期三年仍未换证,驾驶证将彻底被注销,想重新恢复,则要参加所有科目考试才行。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这些情形可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必通过驾校报名、培训等流程。


问题6:我明年60岁,驾驶证是A1A2的,想问问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要求?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年满60周岁的时候,驾驶员需要到交管窗口办理降级业务。需要提醒的是,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问题7:我是武汉市的驾驶证,在北京被扣满了12分,因长期出差在外地,没有时间回武汉参加学习考试,请问该怎么办?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规定,武汉的驾照在北京被记满12分,可以在武汉或者北京参加学习考试。


如果驾驶员持有武汉市核发的C类驾驶证,还可以选择武汉市交管部门推出的手机在线学习,前提是没有单笔达到12分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没有在一年3次记满12分。


问题8:我去年报了一个驾校学车,只考了科目一,没有考其他的科目,请问我还能继续考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规定,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又因为“学习驾驶证明”是在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核发的,所以“有效期为三年”是以科目一考完起算,而不是从驾校报名时间起算。


二、车辆管理


问题9:我的车是旧车,打算去4S店置换为新车。我想保留原牌照,请问原牌照怎么过户到新车来?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规定,当事人所说的置换行为,不仅仅只是车辆交付,而是必须先办理旧车的转移登记手续,然后在6个月内以本人的名义购置新车并申请延用号牌。


问题10:请问车辆年检能不能提前?万一推迟了,怎么处罚?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规定,一辆行驶证副本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的机动车,可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任意一天年检。但是,不允许超过检验有效期规定的月份。对于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扣3分,罚款200元。


问题11:我们单位的一台车准备卖给个人,但是车辆登记证书遗失了,请问补办时需要带哪些证件?补办时是否需要开车过去?另外,请问把这辆单位车卖给个人办理过户时,是否需要开车过去?


答:单位的车辆补办登记证书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变为新的社会信用代码。按照规定,其名下所有机动车登记的部分事项需要到车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在办理车管业务时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作为有效证件。此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需要查验车辆,可以在武汉市车管所的武昌总所、汉口、沌口等分所办理。至于车辆过户,同样必须查验车辆。


问题12:外地牌照的车能在武汉年检吗?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规定,一般机动车可以跨区域办理年检。目前,省内号牌的机动车异地年检,可以就近前往任意一家机动车检测站;如果跨省年检需要先携带车主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车籍所在地的车管所开具委托核发检验单,再到被委托地的检测站。


问题13:请问去年购买的新车,是襄阳的牌照,想换成武汉的牌照13,请问是否可以更换?更换需要什么流程?


答:车辆转籍需从车、人两方面判断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新购车辆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才能在武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于登记车主而言,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武汉市户籍,2、办理武汉市的居住证,3、登记录入武汉市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系统。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车主可先找襄阳市车管所办理转出提档业务,然后在武汉办理入户上牌。进口汽车,需到武汉市车管所武昌总所办理;国产小型客车,邮寄档案的在车管所武昌总所办理,自提档案的可以到沌口分所及黄浦汽车市场、绅宝汽车市场、汉西汽车市场办理;各类货车、挂车、大中型客车到车管所沌口分所、黄浦汽车市场、绅宝汽车市场办理。


问题14:我的车马上满第六年了,听说应该到检测站年审,想问是不是这样?


答:根据2014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实行免检制度。


部分车主把这项规定理解为6年才年检一次,这是错误的。6年内免检不代表不用年检,每2年仍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只要带上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到交管窗口填写一张申请表,就可以免费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了。不过,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上线检测。


通俗的说,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第2年、第4年这两次可以享受免上线政策,6至15年期间每年上线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上线检验1次。


问题15:请问武汉的车一直在外地使用,如果打算报废的话,可不可以就在当地办理?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的规定,机动车异地办理报废,前置流程都在异地完成,而注销证明由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出具。


问题16:我名下有一辆车,没有办理报废手续,被我当作废品处理了,请问如果我要再买车上牌应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及《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规定,车主一定要通过合法程序处置名下的机动车,规避当作废品处理、出售后不办理转移登记、灭失不报警等常见的不规范处置方式。


三、违法处理


问题17:我看到绿化带里面没有禁停标牌,也有其他车辆停放,于是我就停了十几分钟,车上并没有被贴条。后来,我查到一个10390的违章,罚款100元。另外,我的车快要年检了,是否必须先处理违章?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规定,未贴条,应该是已被固定电子警察抓拍录入。


至于车辆年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规定,车主应先接受处罚,然后参加车辆年检。


问题18:我有一个代码是13445的违章,罚款200元,扣3分,地点在东湖沿湖路,车型是面包车,大概是十月初拍摄的,请问这个违章是什么意思?


答:违法代码13445是指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结合该车辆类型分析,很可能是违反了东湖风景区周边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实施的“单双号”管制措施。提醒驾驶员注意,根据往年经验,逢重大节假日,东湖周边在白天时段有限行规定,除了公交车、出租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非武汉市籍小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车辆号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包括其他方面的交通管制内容,大家可提前收听FM92.7楚天交通广播、FM107.8湖北私家车广播的路况提示,或留意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的官方网站、“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途径发布的权威管制信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询武汉市违法代码)


问题19:武汉的非严管路段上违停,前两次警告第三次处罚的规定,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一年之内的三次?


答: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而停车泊位建设滞后,驾驶员常常遇到无处合法停车的尴尬。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于2013年8月1日出台10项便民停车举措,其中,对于在城市高架、立交、下穿通道,跨江河湖泊桥梁和隧道,交叉路口、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高速公路等地点,以及40条严管路以外的其它道路上对交通影响不大的,同一台车每3次违法停车中,前2次予以警告处罚,第3次给予罚款处罚。


其后,于2014年5月1日将严管路段增加至120条。严管路段、非严管路段,都是指武汉市中心城区以内的道路;非严管路段“每3次”违停中的“前2次”予以警告,是循环计算的,比如第4次、第5次警告,第6次罚款100元,以此类推。


问题20:我的驾照是武汉的,牌照是外地的,在随州有个违章,扣3分,罚款100元,已经交了罚款,也有收据。但我在武汉交警微信上查,还是有这条违章记录,还提示如果不处理要收取滞纳金。请问应该怎么解决?


答:滞纳金,是驾驶证所对应的未缴款记录,请到驾驶证所在辖区大队车管窗口,要求工作人员在综合平台上操作数据下载与更新;如果显示的是车辆违法未处理,就需到车籍所在地交管部门在综合平台上实施数据下载与更新。


问题21:我在湖南的高速上有一个超速10%的违章,能不能在武汉处理?


答:结合我省的道路条件以及限速标准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规定,限速不足20%的一般给予警告。但是,其他省份对超速20%以下处罚标准不一致,所以,驾驶员不要凭经验自我放宽标准。


武汉市在籍机动车,如果遇到省内异地的电子警察处罚,罚款金额在200元以及200元以下的,可在武汉市各交通大队窗口处理,或通过手机APP、武汉交警微信、“易站通”等自助渠道处理(省内宜昌、孝感、天河机场的电子警察记录暂时不能自助处理);罚款金额超过200元的只能在违法地当地窗口处理;如果是在外省被电子警察抓拍,可在武汉市处理,但是要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问题22:我倒车时不小心撞了后面的车,交警判我全责,并且给我开了一张罚单,违章代码是10740罚款100元。交警当时说,如果我直接去理赔服务点就不用罚款,报交警的话就会有罚款,但是没有解释清楚这是什么违章,请问是否合理?


答:这起事故的主要诱因在于倒车时没有注意安全,所以民警做出“10740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是得当的,按规定将处以100元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规定,在日常的执勤执法中,警方为鼓励当事人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对当事双方直接到理赔点处理事故或者使用微信等方式进行快速理赔的,基本都以教育为主,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拒不撤离现场造成堵塞的,可能会被处以200元罚款并扣三分处罚。


四、通行规定


问题23:哪些路口可以调头?哪些不能调头?


答:首先看有没有禁止标志,有禁止左转或禁止调头的标志,都不允许调头;在允许调头的路口,驾驶员要观察信号灯,如果车辆必须越过停止线才能调头,就要遵守信号灯指示;假如有专门调头的豁口或者从双黄线的虚线一侧调头,注意安全就可以通行。


驾驶员需要注意几种调头时常见的违法行为:在直行车道内调头、轧越道路中间实线调头、人行横道线上调头。


问题24:待转区的信号灯是红灯的时候可不可以左转?


答:一般十字路口的“待转区”都指的是“左转弯待转区”,它是将左转弯的车道延伸一条增加了数米长的白色虚线框的道路,范围从原停止线到道路的中心处,末端稍有弯曲,中间跨人行横道。当同向直行道绿灯亮起时,虽然左转弯灯是红色的,但此时允许左转车辆进入路口的“左转弯车辆待转区”等候,等到左转弯信号灯变成绿色时再通过路口。


按照每个交通信号灯的周期来算,预计一个信号灯周期可以多通行3或4辆车,一个小时内大约通行100辆车。这样能有效地提高路口机动车通过量,减少车辆滞留数量和时间。


通过观察,有些路口的“左转弯待转区”并没有完全发挥功能,主要原因在于驾驶员对通行规则不熟悉。一般情况下,如果停车线上第一辆车的司机懂得使用左转弯待转区,那么后面的车自然会跟着进入待转区域。可如果前面的司机不懂得怎么使用,那么紧跟其后的司机只能干着急。


需要提醒的是,左转等待线不是“停止线”,如果直行道和左转车道信号灯全为红灯时,所有车辆需在之前的停止线进行等待。


问题25:外地的皮卡车能在武汉市三环线上行驶吗?


答:从1989年武汉第一次对三阳路附近管制开始,20多年来,武汉交通管制多次升级。其中,武汉先后对3个区域、22条道路实施限货管理。2011年1月10日起,武汉市在三环线禁止外埠货车通行。2013年3月1日起,三环线主线及区域内道路全天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通行;三环线白沙洲长江大桥、长丰桥禁止总质量30吨以上、单轴重13吨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每日7时至22时,通行白沙洲长江大桥和长丰桥的本埠载货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


此外,汉正街周边区域、水果湖周边区域以及长江大道、沿江大道、武汉大道等9条景观干道全天禁行货车。每天7时至22时,汉口、汉阳二环线以内区域,武昌、洪山、光谷中心城区,武汉火车站周边区域以及姑嫂树路、唐家墩路、金桥大道、和平大道、友谊大道等主干道,本地货车禁止通行。


皮卡车属于货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对于一些运输目的地在武汉市的外地货运车辆,如果需要上三环线行驶,必须提前通过各辖区交通大队或者武汉市民之家的窗口申请办理通行证,获批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问题26:我的车牌是外地的,尾号是字母“B”,请问需不需要遵守武汉市的单双号管制?


答:武汉三镇由长江、汉江天然隔开,跨江交通成为瓶颈,尤其在部分桥梁、隧道实施ETC收费之后,为有效平衡车流、疏导交通,保障免费通行的长江一桥、江汉一桥的畅通,每天07:00—22:00对允许通行的中型及以下客车按车牌尾数分单双日实行管制。例如,“4月18日”这一天,日期尾号“8”为偶数,则当天07:00—22:00允许通行长江一桥、江汉一桥的车牌尾号包括:0、2、4、6、8。


非武汉市籍机动车同样需要遵守上述管制规定。至于车牌尾号是英文字母的机动车辆,各城市区分其单双号的界定标准不同,根据武汉市交管部门的通告,按尾号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分单双日通行。


问题27:我的摩托车是正规牌照,也有驾照,为什么被武汉的交警拦住,还要罚款?


答:考虑到摩托车不安全、污染和噪音突出,武汉市早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禁摩令”,停止办理中心城区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也不允许外地号牌摩托车转入中心城区,那就意味着报废一辆少一辆。2013年1月1日起,武汉市又宣布在三环线以及三环区域内仅允许中心城区牌号的摩托车行驶,外地号牌以及武汉市新城区号牌的摩托车不能进入三环。2014年9月15日起,禁止在三环线以内区域销售摩托车。


2015年4月16日,因为武汉中心城区在2002年禁摩之前上牌的摩托车已经达到最高使用年限“13年”,必须强制报废。所以,目前在武汉市三环线以内行驶的摩托车肯定属于违法,对于异地号牌的合法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将罚款200元,扣3分。


涉及摩托车的常见违法行为参照以下处罚标准:驾驶报废摩托车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扣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牌失效视为无牌),罚200元,记12分,扣车;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有驾驶证但无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罚款200元,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摩托车载客营运的,扣车,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没收违法所得。摩托车老旧之后无法行驶,新购摩托车却挂上原车牌、使用原行驶证上路行驶的,分别构成使用其它车辆号牌、行驶证,分别将被罚款5000元、扣12分,合并罚款1万元、扣24分。


五、其他类型


问题28:前几天,我朋友的面包车被一辆黑色轿车套牌了,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答:报案途径有三种:1、武汉市各交通大队的违法处理窗口均可报案;2、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主页“套牌车报案”窗口;3、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套牌车报案”窗口;4、举报电话:027-85395934、84881188。


报案需要提供资料:1、报案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2、被套牌机动车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3、载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套牌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4、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型一样则需提供车辆前部和后部的外观照片。


问题29:外地车需不需要装武汉的ETC?没装的话过桥费怎么交?


答:《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市籍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以及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其他外籍机动车可以自主选择安装电子标签。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注册登记时安装电子标签。”及第十二条:“未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并由征收管理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征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规定,驾驶员在通过进出城通道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站点时,按照ETC系统记录通行信息和收费标准缴纳通行费,也可持《机动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武汉市路桥中心各服务站或ETC服务点缴纳通行费。


已安装电子标签的外籍机动车和武汉市籍机动车一样,可选择办理预存通行费或购买年优惠票手续,实行不停车电子缴费。使用电子标签过程中,如有费用查询或损毁补办等业务咨询,可拨打027-96512。目前,武汉ETC电子标签已可在机场高速公路使用,将来还会与高速ETC进行融合。


问题30:什么是黄标车?武汉的哪些路段不能走?怎么办理提前报废?


答:按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黄标车是排放标准低、污染最严重的机动车。


2014年10月起,武汉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由一环线扩大至三环线;从2015年9月1日起,武汉市24小时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但不限制外地过境高污染排放车通行武汉市高速公路路段;从2017年元旦起,国Ⅰ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武汉市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同时对黄标车上路行驶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对淘汰的黄标车,一律按规定送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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