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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核算错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未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体现)

各位财务朋友们,您知道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吗?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来学习~


那么来一起看看具体规定吧!


申税小微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一)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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