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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doc(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据介绍,《决定》严格落实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明确承诺即入的概念、程序,构建信用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承诺即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决定》从目的、依据、定义、组织实施、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承诺即入进行了规制,完善与投资规则相适应的过程监管制度,包含了以下6大要点。


以全面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最大限度提高市场主体自主权


明确承诺即入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决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明确规定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备案受理机构,由省人大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依托证照分离改革形成制定承诺即入制的事项清单,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加快制定内外资统一的承诺即入制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率先取消目前实行备案制与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强制性标准的概念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必须执行的技术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对具有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与技术要求的强制性标准领域,实行“标准制 承诺制”管理。监管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属于事中事后监管环节。通过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从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积累经验。


厘清备案受理机构与监管机关职能


《决定》明确了备案受理机构与监管机关分别为对应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和对应的监管部门。同时结合实际工作,规定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备案受理机构和监管机关。备案受理机构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承诺即入事项备案后,限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监管机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设定相关法律责任


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承诺即入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承诺即入制规定情形的,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记入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到人、设定从业限制。分别设定市场主体和履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制度闭环。


强化自律监管、形成社会共治新格局


培育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发展,加强自律组织自身建设,依法赋予自律组织在市场监管领域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以及行业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构建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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