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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期间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吽秤豚寂窒尢奐峙飽嬲暦侃尖)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有关精神:



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我们认为,符合财政部(财社[2020]2号)及人社部规[2016]4号明文规定纳入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计发范围的人员,可以既发放疫情防治补助,又发放加班补助,两者并 不冲突。会计核算时可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进行计提发放。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 )第一条规定:“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 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公立医院2020年1月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人 员补助10万元(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按标准计算),由地方财政先 行垫付,发放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


1、计提




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其他经费 1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治补助)10万元




“不需记账”




2、发放补助


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治补助) 10万元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治补助)


10万元


借: 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 支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补助)--- 津贴补贴 10万元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中央(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治补助) 10万元


(中央与地方据实结算),地方财政只是先行垫付,故在发放时直接做“非同 级财政拨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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