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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含税吗)

【案件概要】


刘某于2019年6月15日进入某进修学校担任教学员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6日用人单位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在工作期间一直在某进修学校工作,工作内容也没有发生变化。2021年7月29日文化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出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且未支付任何赔偿。


【援助经过】


此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其一,文化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刘某赔偿金。关于这一争议焦点,文化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符合相关程序的规章制度,也无法证明刘某的行为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亦未有提供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相关证据,不应直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其二,刘某在某进修学校以及文化公司工作年限是否能够连续计算。从劳动合同中可以看出,刘某在工作期间与两个单位产生关系。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劳动合同均与某进修学校签订,后合同变更为与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认定两个单位构成关联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话,可以主张5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如果依据文化公司的劳动合同,仅能主张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关联企业是相互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仲裁委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采用扩大解释。其三,对于刘某主张的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仲裁范围,该事项对刘某进行告知之后刘某不再主张。


仲裁委调解员就涉案仲裁请求进行了数次调解,法援律师也向受援人以及用人单位分析案件利弊,向双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用人单位最终认可按照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援律师点评】


现用人单位经常采取更换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但该行为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不可肆意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本案中因劳动者劳动合同系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且文化公司对于两个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予以否认,法援律师通过在企查查以及大众点评商家经营信息等多方调查,结合相关事实,最终为劳动者争取按照工龄连续计算的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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