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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从境外企业获得股息红利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讲解: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资税务案例001沪市上市公司伯特利美籍股东袁永斌曾适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伯特利(603596.SH)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向外籍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了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观点】


第一、本案例涉及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已经执行了多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外商投资企业身份


根据招股意向书附录,安徽省商务厅于2007年2月28 日出具《关于同意外资参股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商资执字【2007】121 号),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及相应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向伯特利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为发行人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 号)。换发的批准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需要关注的重大时间节点


2016年1月21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5470”,证券简称为“伯特利”。


2016年5月发行人完成新三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备案。截至2016年2月29日,发行人已向上述7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8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2,505.29万元,其中计入股本98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1,518.29万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3724号),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987.00万股股票进行备案。……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协商沟通后确定为12.67元/股。


2016年9月,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华普天健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1-6月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4411号)的财务数据为基础,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数15,987万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2017年1月26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8年3月19日提交A股IPO招股意向书。意向书附录针对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披露:


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8日,发行人自然人袁永彬、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期限(自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计算)均在1年以下。因此,在发行人分红派息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可暂不扣缴,而在后期发生股权转让时再依据财税〔2014〕48号文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发行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时,未扣缴自然人股东在本次权益分派中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经项目组建议,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4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项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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