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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从价计征 因地制宜改革亮点纷呈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一场“重头戏”。改革在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科学资源税制度、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等方面彰显多重亮点。


亮点一: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改革的本意是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此前,我国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未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次改革将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试点范围。就我省而言,许多原先只征收矿产补偿费的矿产资源,在此次改革中也将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亮点二:全面推行从价计征。在前期改革的探索实践中,资源税改革已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有效发挥了资源税“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依照企业销售额来征税,税额将随企业效益和市场行情而波动,使税收和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能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能为企业减负。


亮点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促进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亮点四: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应税矿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或确定适用税率,这样更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节约资源 减轻负担护美绿色浙江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一系列改革红利将逐步释放。一方面,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理顺,从价计征为主的计征机制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也促使企业权衡销售价、开采成本、税费之间的利弊关系,更加重视资源的有效开采,推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税费关系,强化税收调节机制,能够进一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同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实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对于自然资源并不富裕的浙江省而言,资源税改革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会长潘圣明认为:“浙江是一个资源小省,此次资源税改革对浙江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方案对科学开采和集约利用将有相应减免税优惠,可以调动矿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持续发展、集约发展。”


精准测算 多方沟通地税积极行动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原则。为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税率水平,省地税局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强化多部门协作,听取多方面意见,力求政策落地更接浙江“地气”。


广调研,精测算。测算分析是资源税改革前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矿产资源税率、换算比、折算率及税费负担情况调研测算工作中,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点、线、面结合,逐个行业、逐个税目、逐户企业地进行调查、测算。通过开展全省资源税纳税人普查、提取资源税纳税申报信息、从国土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资料等方式收集测算数据,共采集资源税纳税人523户,形成数据信息5736条。为确保测算精度,省地税局在测算过程中及时比对、校验测算结果,对存疑数据及时向企业复核,并与周边省市横向比对,科学合理测定税费负担率,最终测算完成37个资源税品目的建议税率。


“我省目前确定的资源税税率,总体上符合我省矿山企业的实际。”潘圣明曾两次参与我省资源税初步测算方案意见征集会,可谓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亲历者。他认为,此次改革过程中,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直接听取省矿业联合会及企业代表意见建议,为科学制定我省资源税改革方案,特别是各矿种的资源税税率提供了重要依据。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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