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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案件简介

税务部门对电商行业的稽查力度仍在持续加强。近期,苏州税务稽查部门又曝光了一起天猫某知名服装电商企业的稽查案件,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核定征收的做法,我们从处罚文书也能参考一下苏州稽查处理电商案件的模式。


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增值税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天猫XX旗舰店上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收入23万元未申报,少缴增值税6900元;


2017年3月后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12万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0400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天猫销售收入2016年为95万元,2017年为400万元,也未按规定申报;检查人员认为,这个公司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不全,难以查帐,所以选择用核定征收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还能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终2016年补税4763元,2017年补税20040元。但值得留意的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针对少交所得税行为进行罚款。而该企业购销业务的印花税,也被查到未申报,也被要求补税和罚款。


税务稽查


案件启示

一、就像税师爷在前几期税案专栏中提过的,电商企业的数据在税务局面前都是透明的,本期这个企业的天猫销售额也是在税务局面前无所遁形。而且,如果按照决定书描述的,企业的收入在增值税上大部分申报了,在企业所得税上则大部分没申报,税师爷只能感叹这个企业心也太大了,这么明目张胆的行为,税务局只要稍作比对马上就能把疑点筛选出来,这样简直就是在自投稽查罗网。


二、这个案例最能引起税师爷注意的,就是稽查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采取了核定征收,而且对少交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在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行业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现实当中确实有许多企业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凭证,近年来稽查部门采用核定征收处理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情况下,对核定出来的应补税款能处罚吗?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反对处罚的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没办法确定企业偷税金额到底是多少,处罚的话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支持处罚的观点认为:如果纳税人偷税事实确实存在,就应该依法处罚,不处罚的话,会造成不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反而得了好处,等于纵容了偷税企业,对依规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也不公平。


根据税师爷了解,各地的稽查部门执法口径并不统一,有罚款的,也有不罚款的,像本案中苏州稽查局就选择了不罚。罚与不罚,双方都有道理,本公众号的读者也可多多思考,向税师爷谈谈您的看法。


三、本案中稽查部门还对企业进销货的印花税也进行了补税罚款。印花税也是各位电商老板经常会忽视的一个点。可能有老板会有疑问,电商销售没签纸质合同,也要交印花税吗?这算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最近会发生较大变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按这个文件精神,电商的相关订单都必须缴纳印花税;但是,根据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已经属于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因此,税师爷总结:在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颁布前,电商销售均需缴纳印花税;2022年7月1日后,电商与个人的交易免征印花税,但电商与个人之外的主体,如公司等进行交易,还是必须缴纳印花税的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苏州税三稽罚[2021]47号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各类服装取得不含税应税收入230000元(明细详见增值税补税汇总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6900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你公司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各类服装取得不含税应税收入120000元(明细详见增值税补税汇总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0400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收入分别为952716.51元、4008195.92元,合计4980329.9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不全,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5%”,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635.83元[(742716.51 210000)×5%],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409.80元[(3868195.92 140000)×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763.58元[47635.83×50%×2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0.98元[200409.80×50%×20%]。


(三)印花税方面:你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印花税(购销合同)50.40元;造成少缴2017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3.6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273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3650.01元;决定少缴印花税税款8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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