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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的征收范围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2004年,某度假村需要兴建一个高尔夫和别墅区一体的项目。项目启动后,因涉及土地面积11000多亩,根据规划,需要征收集体土地6000亩左右,租用水面5000多亩。


因为征收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涉及到大约有200多农户,1000多村民的土地权益。被征收农户认为此行为违法。






那么,针对此类项目而征用土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这里提到的一点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高尔夫球场等项目都属于商业性项目,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要件。





关于兴建高尔夫等项目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继续停止高 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别 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中提到,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2008年初,相关部门再次下达《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 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2011年4月有关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中,新增了“别墅的建设、经营”一项。




2012年2月,国土部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 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住房用地方面提出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 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 墅列用地。


为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别 墅类房地产项目列入新颁布实施的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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