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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使用费交文化建设费(广告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笔者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网的一则关于卡拉OK著作权许可收费行为规范的公告中看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该公告明确要求KTV来支付歌曲版权费。


然而,长沙部分KTV却向消费者收版权费,即把自己的缴费义务转嫁给消费者。究其原因,一方面KTV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转嫁缴费义务就能多获利;另一方面,KTV拿出了收费依据,即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



这则通告称,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协商与争取,按照其要求,各KTV从即日起向歌曲著作权使用人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厢/场。这等于是一则行业通告授权KTV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这里面有多个问题值得探讨,或者说这些问题对我们是一种提醒。


譬如,该行业通告在发布前,地方行业协会究竟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没有真正沟通、协商,值得追问。后者明确表示,著作权使用费只针对经营场所,KTV无权向消费者收取。如果真正沟通过,地方行业协会恐怕不会出台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通告。


再如,地方行业协会有没有权利在通告中授权KTV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显然,只有法律才能授权,行业通告要想授权KTV也要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这种转嫁版权费的做法,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的态度也值得注意。此前,湖南有关部门表示,KTV需缴纳版权费,但是究竟谁来交,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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