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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过追缴期限的(超过税款追征期限的税款能否征收?)

近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楚江新材”)发布了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营业外支出增长749.62%至34335648.16元,主要是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根据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税收滞纳金 27221744.33 元。


此前,税务局对清远楚江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清远楚江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将减少 2021 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39881410.45元(其中补缴税款12659666.12元,滞纳金 27221744.33元),占2020年楚江新材净利润的 14.54%。


2021年6月24日,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清远楚江在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4 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 13609418.89 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 元。


造成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少缴增值税 13609418.89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 408282.57 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72188.38 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80055405.81 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2011 年至 2014 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 8426339.28 元,税额合计 1432477.69 元。


补缴税款情况显示,清远楚江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从定时公司取得的 84 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清远楚江已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 13,609,418.89 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 0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408,282.57 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72,188.38 元。应调增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385,245.45 元,调增 2013 年应纳税所得额 49,670,160.36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 2012 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补缴 2013 年 度企业所得税 12,659,666.1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 13,609,418.89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已构成偷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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