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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备注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1货物运输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5月4日发布)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备注栏”对增值税的影响】


特此说明,除以下特别有文件规定“不得”扣除等明确的条款外,其余是我们理解上会有此类风险的分析,不代表绝对因为“备注栏”未加内容就否定交易真实性与证明性,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比如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这点还并没有一些样本案例发生,是否未有备注不得抵扣,这一点也并没有列示出来。如果从一般的说要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的,那这个是一种信息,是不是没有就不符合规定呢?这跟开错税率的情形是不同的。倾向于认为是有解释空间的,但是不代表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纳税人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特别是建筑与不动产的,涉及项目与跨地区的事,还是要谨慎掌握。


(一)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可能影响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呢?


主要是分别是: 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3、销售不动产;4、出租不动产;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影响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呢?


这个只反映在7、单/多用途卡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预付卡业务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享受差额的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确保开票信息无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公司名称和税号即可)但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填税号、账号、地址、电话、开户行等;


2、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 符合合同要求;


3、系统里的发票号要和实际放在打印机里的发票号码一致;


4、开票后及时交给购货方,如有问题可以在当月作废重开;


5、如需开具红字发票,要提前去税务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红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内容汇总?“备注栏”对增值税的影响?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5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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