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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公司法解释3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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