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股票开户的银行卡可以解绑吗(股票账户注销了银行卡会自动解绑吗)


炒股形成的借贷关系,三张借还款协议开始


陈钧X与陈柏X相互之间因炒股签署书面借款协议,陈柏X把钱存入陈国X的股票帐户,陈钧X来操作该股票账户。当然双方还有很多附带条件,陈柏X收取固定利息,亏损属于陈钧X承担。双方从2007年11月9日开始,相互之间签署了三份因炒股的借款还款协议。前面两份均无甲方陈国X签名,是甲方陈国X代理人陈柏X签名。


第一张炒股借款协议


第一份协议在2007年11月9日,双方签订的名为《借款协议》中写到,“经协商甲方(陈国X代理人陈柏X)自愿出借资金给乙方(陈钧X)进行证券投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固定的利息借入甲方资金。”借款协议中约定甲方出借资金5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5月9日,按年利率13%计。其中里面特别约定,这个借款55万元,是甲方将资金存入陈国X的股票交易账户中,后将其股票交易账户交给乙方陈均X操作。陈钧X则将自己股票账户内资金作为担保。在协议期间,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均不得在操作帐户和担保账户提款、转账、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


第一份《借款协议》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份双方因“股票投资”形成的借款协议,甲方借出的55万款项存入在甲方自己的股票账户中,由乙方来操作甲方股票交易账户。同时,乙方将自己股票交易账户资金作为担保。


借款协议中还约定,不能购买ST股票,投资的股票成为ST股票后,则该部分不能计入市值担保。当乙方陈钧X操作的上述两个股票账户资金低于柒拾伍万元整时,乙方同意在三日内补足,保持总市值不低于柒拾伍万元,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平仓,甲方并有权单方面使用代理权限从乙方账户取回其当期应得本息。双方约定陈国X和陈钧X两个股票账户由营业部取消银证转账交易功能,资金划出需时,先向资金划出方互交身份证,再由甲乙双方在营业部当面签名增加银证转账账户才能进行。陈钧X同意将自己的担保金账户(自己的股票账户)的全权代理人设置为陈柏X,以便平仓条件出现时及时结束本协议,但承诺平仓条件未出现时陈柏X不使用任何代理权;陈柏X同意将操作账号(陈国X的股票账户)的全权代理人设置为陈钧X,以保障陈钧X能在协议结束时收回自己应得收益,但只有协议到期甲方不及时结清,陈钧X才能使用此代理权限。


在2007年第一份双方《借款协议》中可以看到,陈钧X借到的是甲方提供的一个里面存入55万元的甲方股票交易账户,在约定期间,陈钧X要保证两个股票交易账户中的股票价值不能低于75万元。法院后来查明,2007年11月8日,甲方股票账户中并无55万元,而是48万左右。


第二张炒股借还款协议


第二份协议名称是《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签署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甲方陈国X,陈柏X还是代理人,上面同样没有陈国X的签名。协议中写到,现因乙方(陈钧X)向甲方借款伍拾伍万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承诺从2008年12日(可能有笔误上面是这样记载,估计应该是12月)起每月向甲方还本付息人民币壹万元正(可每二月支付一次)一直至乙方所欠本息还清为止。江门市江海区进X汽车修理厂(陈钧X投资)为借款还款担保,负连带责任。二、甲方愿意将保证金账户2141527X陈国X人民币320606元交由乙方操作,密码双方掌握。该账户盈亏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当该账户市值低于二十万元时,甲方有权将其股票全部平仓,乙方无权再操作该账户,但该账户的亏损计入乙方所欠本息由乙方分期偿还。三、当乙方每月所支付的本息累计等于乙方所欠的本息时,双方借贷关系结束。四、乙方不按期还本付息超过两期时,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方式向乙方及担保方追偿所欠本息。


从这个借还款协议中来看,本次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延续之前借款协议,陈柏X是甲方陈国X的代理人,这份还款协议上同样没有陈国X的签名。另外从本次还款协议中可以看到,乙方利用陈国X股票账户炒股,密码双方掌握,责任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固定每月收取本息,如果炒股有亏损,亏损部分则计入乙方本息中,账户市值低于20万时,甲方有权对股票平仓,乙方亦无权在操作该股票账户。在该还款协议中,乙方利用甲方股票账户上的钱来炒股,赔钱乙方担责。


第三张炒股借还款协议


第三份还款协议是双方2009年11月12日签订,名为《借还款合同》,合同中甲方陈柏X,乙方陈钧X,担保方则是乙方陈钧X的江门市江海区进X汽车修理厂。协议中“甲、乙双方一致确认:2007年11月9日,乙方收到甲方借出的人民币55万,利息按照月利息13%。计算至2009年11月9日,乙方拖欠甲方利息人民币15万,2009年11月10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乙方在2010年5月底前分期还清以上借款本息。如乙方未能还清,江门市江海区进X汽车修理厂愿意与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江门市江海区进X汽车修理厂开出一张55万元的于2010年6月30日前兑付的支票给甲方作以上借款的质押保证。陈国X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属于陈钧X所有,如还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还给甲方后应减除,再由乙方和担保方偿还余额。本《借还款合同》的借款本息还清后,之前所签的《借口协议》、《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的还款协议》作废。


欠据


2009年11月12日,同一天,双方除签署《借还款合同》后,还有一份《欠据》,内容为“本人陈钧X因固向陈柏X借款,自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9日,陈钧X拖欠陈柏X借款利息人民币壹拾伍万元。陈钧X承诺定于2010年5月前分三期偿还,特此承诺。”落款签名为“陈钧X”。


双方这三份借还款协议和合同,在之后引发几年的法律诉讼,从一审陈钧X败诉,上诉后被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重审陈钧X败诉后上诉至江门市中院,江门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做出终审判决,陈钧X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案件一审陈钧X 败诉,上诉后一审被撤销


案件一审,陈柏X起诉陈钧X,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6月12日下达 “(2011)蓬法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记载,原告陈柏X诉称,原告于2007年9月借款55万元给被告陈钧X,2009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合同》,确认:1、被告陈钧X收到原告借出的55万元,利息按照月利息13%计算;2、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9日,被告拖欠陈钧X拖欠原告利息15万元,2009年11月10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即按月利息13%计算);3、江门蓬江区进X汽车修理厂开出一张55万元的于2010年6月30前兑付的支票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保证,并承诺与被告陈钧X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之后,被告陈钧X于2010年6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173405.84元,2010年12月13日,被告陈钧X转账偿还利息10万元,按照双方口头协议,原告免收被告陈钧X利息5万元。计算至2011年3月18日,被告陈钧X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76594.16元,利息95857.28元。……本息合计共欠472451.44元。


法院判决书


被告陈钧X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的内容与证据1证明的内容一致; 2008年11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协议的甲方是陈国X,乙方是陈钧X,陈柏X只是代理人的事实;……被告陈钧X答辩称,“从来没有借过原告一分钱,借款协议清楚写明陈柏X只是代理人……”。


法院判决被告陈钧X及被告邝XX(陈钧X妻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清偿借款376594.16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3月18日应付未付利息利息95857.28元。)……


同年,该判决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关于陈钧X、邝XX(陈钧X妻子)与陈柏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发回重审的函》,“(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中写到“你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蓬法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案件上诉移送函报来的陈钧X、邝XX与陈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存在以下问题:根据陈柏X、陈钧X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和2008年11月18日签订的《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的还款协议》,协议书上载明贷款方是陈国X,借入方是陈钧X,陈柏X是陈国X的代理人。但上述协议只有陈钧X、陈柏X的签名,陈国X均无签名确认,陈柏X也未能向法院提供陈国X授权的相关证据。陈柏X、陈钧X于2009年11月12日签订的《还款合同》中,陈钧X虽然确认收到陈柏X借出款项55万元,但双方均确认该《借还款合同》是基于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而签订的还款协议,借款来源于陈国X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且《借还款合同》第5条还约定陈国X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属于陈钧所有。


重审后陈钧X败诉,上诉至中院被维持一审


江门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陈钧X同时进行反诉。据2012年6月29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民一重字第11号”判决书记录,陈柏X补充的证据,证人梁某彬出庭作证,“认为其是光大证券的员工,当时原告陈柏X与陈钧X双方找到其前面协商借款炒股的事宜,是陈钧X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托管陈国X的账户当时有55万元,但这55万元原告如何给陈钧X就不太清楚。”但在法院卷宗上有这样一句话,“梁耀X:我只看到借款的意识,但没有看到有交付的行为。”


被告陈钧X辩称,2007年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陈钧X从来没有借过原告一分钱,借款协议清楚写到陈柏X只是代理人,因此原告没有主体资格。……


第三人张巧X称,原告借用其丈夫陈国X(2010年6月病故)的身份证开设股票交易账户,款项是原告的。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柏X与被告陈钧X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55万元,并将此款项存入陈国X的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214527X),该股票账户给被告陈钧X使用,陈钧X自愿将自己的股票账户214173X内的股票资金作为担保。协议期间,未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在操作账号和担保账户提款、转账、转托管和撤销制定交易,借款期限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5月9日,利息按年利率13%计,借款到期时,陈钧X应在三天内返还本息,否则陈柏X将对账户进行平仓,在收回应收本息后将余款交回对方,每拖延一天偿还本息,则要每天支付300元违约金;为保障双方利益,陈钧X同意将自己的担保金账户的全权代理人设置为陈柏X,以便平仓条件出现时及时结束本协议,但承诺平仓条件未出现时陈柏X不使用任何代理权;陈柏X同意将操作账号(陈国X的股票账户)的全权代理人设置为陈钧X,以保障陈钧X能在协议结束时收回自己应得收益,但只有协议到期陈柏X不及时结清,陈钧X才能使用此代理权限。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经对原告、被告提供户名为陈国X,账号2141527X的光大证券东华一路某营业部的对账审查,2007年11月8日该账户的资金余额是481182.30元,2007年11月9日,该账号买入股票金牛能源16800股,之后该账号没有变动,至2008年1月29日卖出金牛能源16800股,金额为697519元。2008年11月18日,陈柏X与陈钧X签订一份《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的还款协议》,约定陈钧X于2008年12月起每月向陈柏X偿还本息人民币10000元,一直到本息清偿为止。……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借还款合同》有效,陈钧X败诉。随后,陈钧X不服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76号”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陈钧X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13年6月13日,广东省高院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15号” 民事裁定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陈钧X的再审申请。


这起由炒股引发导致的借贷关系,从一审判决陈钧X不服,被江门市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陈钧败诉,二审江门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陈钧X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败诉后的陈钧X一直在申诉


目前,陈钧X还在想着坚持申诉,他认为本案中有几个疑点,根据第一次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涉案的陈国X股票账户中存入55万元,2007年11月9日,该账户内资金仅为481182.30元。这一事实是经过法院调查确认,该账户交由陈钧X管理时,显然与协议中约定不符。而在江门中院调取的卷宗上有这样一句话,“上代:陈柏X与陈钧X在2007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当天划入55万元在股票账户上并按照《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将账号交由陈钧X操作,后来在2008年11月8日双方签订《2007年11月9日借款协议的还款协议》……”。


其次,陈钧X认为,股票账户中的资金银证转账仅能转入指定的开户人账户,即陈国X的个人账户中。陈钧X并不能对涉案股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自由支配,未取得资金所有权,不享有借款收益支配权益,只有陈国X实际对该账户资金具有支配权。尤其是在一审被撤销重审期间,陈钧X申请法院调取借款实际用途及股票交易细则,同时查明陈国X股票交易账户:214527X上的资金于2010年6月3日时由谁的银行卡取走的事实。陈钧X质疑为何没有调取该证据。


在该案 “蓬江区法院卷宗”上,有这样一段:


审:原告是怎样向被告提供55万元借款的?


原告:我方存款55万元进入陈国X的账号21415277,该账号2007年11月9日连同密码由被告用于买卖股票,而其按照利率13%厘支付利息给原告。证人已经确认知道借款的事实,但不知道借款的过程。


审:原告有无相关依据证明存款55万元进入陈国X(文“X”均为特殊符号,隐去真实姓名和数字)的账户?


原告:由于时间太长,现在没有单据。


审:原告必须在庭审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供上述依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清楚


在另外一页的“卷宗上”有这样一句记载:“原告:陈钧X借用陈国耀的账户炒股,陈柏X将借款存入陈国耀的资金账户,履行借款义务。对于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其他没有现金支付给被告陈钧X,我代为代理人不清楚。”


陈钧X认为案件中有好几个疑点,深圳一起委托炒股引发的借贷关系案件被法院依法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自己这起案件,即使按照第一份借款协议,陈柏X仅仅是代理人,股票账户是陈国X的,而且按照约定陈柏X要将55万元存入陈国X的股票账户上,实际上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当时上面是没有55万元。光大银行对账单,显示陈国X的证券账户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账户只有48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