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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银行开户变更(建设银行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行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某于2016年11月5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于某支付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2万余元。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并未按裁决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2月27日,申请人于某向甘井子区法院申请执行。


办理该案的是甘井子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法官任俊。任法官接案后,先是去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可到达现场后,却发现公司的门牌为“木门加工厂”,与原公司的名称不符,因经营者的变更,任法官的此次送达未能实现;申请人知情后,请求法官以发公告的形式送达,任法官在报纸上发了公告,可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也不见被申请人露面;于是,任法官再次去了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原址,经查看,结果令人大吃一惊,门牌又变成“榻乡榻榻米厂”了,怎么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公司三改其名,这究竟是为哪般?


任法官摸清被申请人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底数后,考虑到陈某生于建国初期,年龄偏大,不适宜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报请合议庭决定对被申请人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及陈某本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罚款10万元的处理。


当法官将此决定通知陈某时,陈某马上来到法院认错,说自己是公司的法人,尽管股权不全掌控在自己手里,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表示一次性付给于某案涉12万元的赔偿款,并将于某另一案涉的8万元款项,也一并付完。陈某回家后,很快将20万元打入到甘井子区法院银行帐户。


任法官和涉及到于某另一案的承办法官收到钱后,第一时间将执行款足额交到申请人于某的手中。当于某收到这迟来的执行款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连连点头,向两位法官说:谢谢!谢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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