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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的开户银行(上海实业汽车金融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汽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7号)核准,向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汽集团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7,894,73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0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7)第0001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月11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657,894,73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80.8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计人民币140,500,000.00元,公司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4,859,499,980.80元,扣除已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54,499,980.8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方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与财务公司(乙方)、国泰君安(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丁颖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乙方)、财务公司(丙方)与国泰君安(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丁颖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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