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革命小酒”“鬼吹灯”“IIO”……这些词汇虽然抓人眼球,但作为一种商标恐怕实在不妥。这些商标基本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提及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款也被称之为“不良影响”条款。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向公众发布了一些典型案例。统计显示,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量6年间达33971件,占收案总数的39.1%,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且收案量逐年上升。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则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体现,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础之一。在商标上标新立异并无不妥,但显然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界限,有些商标确实可以帮助企业博眼球、获利益,但要想获得消费者长期认可、把品牌做强做大,不能靠噱头,而要靠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作为商家,不能只看到投机所能带来的短期利益与好处,而忽视了商标所承载着的公共情感、价值内核和他人权益。当商标与公共利益有所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保护公共利益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
应该明确的是,“不良影响”条款是绝对禁止条款,不以商标已经实际产生不良影响为适用条件。商标一旦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在实践中,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商家若想钻空子,只会越来越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