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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还要结算审核吗(固定总价合同未施工部分能否扣除)

最近,老有朋友问起总价合同怎么审?还要不要重新计算?虽然都是总价合同,但是每个工程的情况也都不同,怎么区别对待?我也见过拿着总价合同,重新找人画图算量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总价合同的审查办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也称“闭口合同”,也称为“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在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高估冒算(特指定额计价模式下)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更甚有“中标合同价内容”同当时“招标施工图纸内容”严重不符等情况,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

相关"固定总价合同"审价的解释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规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合同变更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支持,也就是“固定价不予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总价合同的计量”8.3.2条规定: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该条款明确总价合同中工程量计量办法: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预算方式确定的固定总价的前提下,除工程变更做增减调整以外,其他工程量要按照总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结算,不再需要重新计量审核。

综上,“固定总价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该合同一旦签订,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合同价格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即:

1、“固定价不予审价”是以一定的“时”、“空”为前提的

所谓的"时"是指在约定的工程期限的前提下,否则“固定价”未必固定,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情势变更原则,将“固定价”变为“可调价”;所谓的“空”是指在约定的承包范围内,超出这一空间,也就发生“工程变更”,同样也要可调。

2、审价原则:不能再按以前的惯性思维,推到重算,重新核实。

也就是不再对合同约定调整因素以外的工程量、定额、取费、材料、措施等重新计算。

3、严格执行合同,梳理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

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针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一一调整,最终核定总价,即“固定总价+合同约定调整因素”。比如: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因数变化;

  • 主要材料、设备涨幅±5%以外;

  • 政府指导价,比如:人工、汽、柴油价格;

  • 工程变更及工程洽商。

4、同时针对“固定总价合同”审价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 是否完成合同全部内容且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条件,未完成部分经现场及委托方确认后应予以扣除。

  • 是否有甲供材料,如果有单独列出,在报告中明确。

  • 是否有代扣代缴费用,比如:水、电费等

  • 是否有暂估价及暂列金,如有,暂估价要按实际购买价结算,暂列金也需要按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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