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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政策文件)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创办工人社部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



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政策文件工作稳定有保障等。那么公职人员能否经商或入股企业?答案是不能!



案例:


小明是一名公务员,看人社部着身边的朋友都在经商,有些人赚了不少钱。小明的心思就活了起来,也打算在职做点副业增加收入。恰好小明鼓励的朋友小刚来找他,表示自己办了一家公司,现在运行得还不错人员,邀请鼓励小明共同入股。


小明思考了一下就答应了,在给小刚一些入股费用后,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中,加入了自己的名字。那政策文件么小明作为公职人员,能不能入股开公司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或许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甚至有的公职人员还会偷偷从商,赚取外快,这样的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


因为在公务企业员法在职中是有规定,也就是说案例中小明还是不能从商。公职人员在职期间,是不允创办许从事人员生产创业经营活动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内兼职,不得持事业单位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如果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经营有企业,公职人员不得在其亲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如果公职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收不当得利,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除企业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创业投资基金,都是党纪法规所允许的。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事业单位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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