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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合同继续履行(个体工商户注销执照后继续经营)

案情简介

某工程注销公司与某火锅店签署了《建筑装饰工程后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为火锅店进行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计算方式为单价包干,合同甲方处未加盖印章,仅有翟某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组织人履行员入场施工,工个体程竣工后,双方签订《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载明了具体的工程款数额,汇总表上甲方处加盖有火工商户锅店的印章,并有翟某的签字。


在多次催收无果情况下,工执照程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张某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争议焦经营点

本案中,多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只履行有一个:


张某是否应当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定,本案中《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虽未后加盖火锅店印章,但根据《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可以认定翟某系甲方委派代表,故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火锅店具有约束力。工程公司与火锅店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火锅店未按《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继续

本案中,张某系火锅店的经营者,执照现火工商户锅店合同已注销,火锅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继续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张某承担,故工程公司要求张剑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张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公司要求张某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亦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代理个体思路

本案的案情非注销常简单清楚,但却是一类非常典型的案例,因为本案的甲方是火锅店,工程类型为装饰装修工程。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工程款纠纷并不仅仅是一些大型施工工程的纠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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