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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以下项目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鲁老师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这道题很多年前就是注税、税会甚报酬至是初级考试的真题或者是练习题,其中题干中的第三项“某学校教师自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是一直以来的争议点,因为这么多年关于这项行为取得的收入到底在个税中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以下认定还是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认定的,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同样的内容,在某网的练习题中又是这样的结果:









同样是“教师自行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不同的题中会有不同的认定,也就是说这个问题连出题的人有时候也闹不清,作为考生又何以明确呢?




真的是做的题越多越发感觉糊涂了





那么对于这项内容我们到底该怎么认定?其实很多年前有一个文件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8号 1996-11-1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劳务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下列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缴纳于“劳报酬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项目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文件认定的条款有两条: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应按得”应税项目;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对于“某校教师自行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为什么会出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之争,鲁老师觉得这两面有两个症结:





1、对于教师自行办学搞培训班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的判定?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和个人,自筹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补习、辅导、进修、培个人所得税训、学前教育等教育机构。


从这里我们看到教师自行办学进行培训属于这个项目范畴,所以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取得执照,所以从这一点看其行为应不属于第二点说的“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可是,我们说社会上一般存在的教师自办补习班,很多都是没有政府审批的,因为基本在校教师现在是禁止开办补习班的,属于违法,要被依法取缔的,貌似又与我们国税函[1996]658号 之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下”应税项目的规定不符。本条的规定从字面意思得出的结论是举办的这些学习班、培训班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从语法时点讲属于过去时。


是不是越看越糊涂呢?哪一条也不属于,纯属姥姥不疼、舅舅不爱,某教师自行举办培训班的收入成为老太太的裹脚布-又长又臭了,没人要了,这怎么办呢?







别急,其实还是大家对我们的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当然也怪是我们的税务部门的专家写政策太惜字如金了。


我们再一次把国税函[1996]658号的两条条款合并一起看: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劳务;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所得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你品,你所得细品,特别要注意第二条中的“无须”二字,我们说正常情况政策这两条属于反向的,那么既然第二条是“无须”,实际第一条就是“须”或“必须”了,所以我们不妨把这个字加在第一条再读一下: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应按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那么我们再回到教师自行办培训班来,对于这种行为是不是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当然是,所以这项行为肯定没跑,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有的同学说,老师他没有经政府批准也没有取得执照,鲁老师想说:税法只管税法的事,不会管你违反其他法律的事,那是其他人干的事,所以,即使缴纳你没有经过审批,但是因为你须经过审批并取得执照,所以就得按我税法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在这一点,我们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经营所得描述就明白多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第2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用了“依法”二字,既然依法了,那肯定就是必须要干的事了。


那么,我们解决了这个事情,有的同学肯定还比较疑惑,既然有必须的,那么“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中无须又指哪些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教授和某税网合作,在某税网的场子里给讲了一堂课,来的时候孑然一身,走的时候不带走一片云彩(除了3万元钞票),这个就属于无须批准办执下列照的,这种情况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区分,很多人被弄的很头大,给大家举个直观的例子:





比如街头一卖艺的,整天去大户人家卖艺,居无定所,这个时候取得的收入就是劳务报酬所得,因为他除了表演,其他的什么都不用投入;


但是每天被城管追,还挨冻受饿,太不舒坦了,正好隔壁老王有个院子,租金挺便宜,所以他就租下来,然后搞了几张桌子,椅子,泡上一壶茶叶,搞点瓜子,然后去市场部门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每天白天自己上台演出,媳妇下面泡茶,收钱,晚个人所得税上算账数钱,日子过得很滋润,这个时候就变成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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