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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如何生成工资(个税在工资表里怎么做)

又马上到了一年的末端,2021年洪水很猛,疫情同样不能放松。很多单位已经开始有计划的计算职工一年如何辛苦工作的奖金了。




于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又被人们提上了日程:跨年发在放的工资薪金如何进行相关的个税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无论属于哪一期的工资薪金,只要没有实生成际发放均不产生纳税义务。




因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怎么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个税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个人所得税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不管工资薪金是跨年发放还是跨期发放,都严格按照支付所得代扣税款的次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还需要注意: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是需要并入发放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用人单位一定要妥善考虑。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扣除的要求很简单,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均可税前扣除。




各个企业对于合理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所以为了统一口径,总局发布了判断合理的条件一共有以下五个(国税函【2009】3号):




(一)表里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在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一般管理规范的企业都会有自身相应的一套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所以能够在实务当中进行强制落实的就只有第四条,即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那么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也就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了。




按照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口径上有本质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管理,跨年发放工资薪金虽然实际发放在次年,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属于上年度的人工成本费用,应当计入上一年度。




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扣缴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该文中有几个重要的信息:




1、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每个单位汇算清缴的时间的不同,汇算清缴结束的时间也不同,但是税法规定的时间是5月31日,哪怕单位在4月份申报完成后,5月1日发放的,也是允许更正汇算清缴报表进行扣除的。如何




2、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按照会计的准则也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人员都会在月底或者年底计提相关的费用。计提的工资薪金准确还好,如果计提的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少的话在所得税上的处理就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困扰做。




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①甲企业2020年1-12月共计提500万元工资薪金(包含次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生成50万元),甲企业于2021年1月30日发放了计提的50万奖金。




因为工资在汇缴前已全额发放,企业所得税填表没有争议,如下:





案例②甲企业2020年1-12月共计提500万元工资薪金(包含次年2月发放的年终奖50万元),甲企业于2021年2月7日实表里际发放了的100万奖金,因此需补计提20年50万工资薪金。




因为文件中规定的是“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而案例中预提的金额只有50万元,属于预提少了,那么按照会计处理是要进行补计提的账务处理的:




借:以前年工资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




所以填表如下:







3、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个人所得税已计提工资薪金没有发放是需要纳税调整的。但是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如果在7月份扣缴才发放去年计提的年终奖,是否还可以扣除?在计提年度扣除还做是发放年度扣除呢?又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1)2015年第34号公告文件规定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那么汇算清缴结束后发放的,汇缴年度不允许扣除,只能在支付年度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怎么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计提的工资只是因为发放的时间晚了,但是也属于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所以应当追溯到计提年度进行调整。


案例③甲企业2020工资年1-12月共计提500万元工资薪金(包含次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50万元),甲企业于2021年1月30日发放了计提的40万奖金。2020年7月1日发放了剩余的10万元奖金。




所以汇缴年度的申报表是没有疑问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支持意见1,假设支付当年总计实际发放工资400万(不含这10万元),填表如下:







如果支持意见2,那么直接更正去年的申报表即可。




那么实务当中,工资薪金的纳税调减是会引起注意的,同时,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




九、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所以,按照意见2进行处理最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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