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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交契税吗(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会计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当企业购买的土地用途性减免质实质发生变化时,就要补缴税款,再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案例拆迁户. 甲公司契税用地为无偿划拨工业收益金用地,2019年拟申请变更为住宅用地。具体业务过程:当地政府先收回土地,应支付给甲公司补偿款3000万元;当地政府经重新规划后,挂牌出让给甲土地公司,甲公司应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在实际交补缴了土地政策出让金与补偿款的差价2000万元后,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有观点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是甲公司重新承受土地,应按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确定契税计税依据。但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看,应符合国税函【2008】66拆迁户2号的规定,甲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契税计税依据为2000万元。收益金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而应按5000万元计征交契税。


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土地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契税人因改变土吗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政策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吗的其他费用。

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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