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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类友心youxin商标(润友商标)


法律规定:


涉案商标:






律师解读


为了防止商标资源浪费,“注而不用”,我国《商标法》特别规定了撤销youxin三41类年不使用商标的制度(简称“撤三”)。这项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商标囤积和资源浪费,帮助有真实需要的商标注册人扫清拦路虎。此类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外一方当事人(商标注册人)三年内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另外一方当事人一般会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在使用注册友心商标。这种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就成了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那么,何为商标的使用呢?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实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呢?


在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商标法》中并没有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见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youxin,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严格的来说,该规定并非“商标使用”的定义,只是列举了属于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况,除列举的这商标几种情况之外使润友用商标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内涵和外延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问题,曾经引起过各种争论。


2013年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特意增加有关41类商标使用的规定,即《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友心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规定与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相比,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半句话“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但是这半句话意义重大,是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即商标使用,其实就是把商标用在一定的位置和场合,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虽然在时间上,修改后的《商标法》才商标增加的半句话,但是依然可以用于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行为。因为商标的作用就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那么商标使用,本质上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写出来了,有关润友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在修改前与修改后在定性上是一致的。


(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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