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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朝阳某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工商注册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侵害商标权部分,本案证据显示朝阳某科技公司开展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同一服务,且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显著性最工商注册强的部分即为涉案商标,与涉案名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某科技公司侵权使用名称被诉标识进行经营活企业名动的行为显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粉笔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涉案商标及“粉笔”字号有一定知名度,朝阳某科技公司在后擅自将“粉笔”注册为的其企业名称,并添加了无实质意企业名义的的“一”字,用以串联“粉笔公考”四个字,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粉笔公司企业未举证证明其存纠纷在主观过错,亦认可其已经及时停企业止涉案行为的情况下,对粉笔公司就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均是侵权具有识别与区分功能的重要商业标志,本案涉及到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纠纷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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