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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虚假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查询)





资金流水核查方面,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中列明的应当予以核查的范围,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配合中介机构核查资金流水”。




该公司对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报告期内,维嘉科技向多名员工、非金融机构及其他自然人拆入资金。




税务稽查方面,公司在 2020 年 7 月受到国家税纳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 依据相关决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 5000 元。




税务处罚所称“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的具体情况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个人所得税具苏园税稽罚 [2020]6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查询面存在如下编造虚假计记录税依据的行为:




(1)发行人取得苏州海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虹”)支付的土地租金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




发行人与苏州海虹于 2015 年 9 月 2虚假8 日签订《空地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拥 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路北金芳路东维嘉科技东侧的空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 租赁予苏州海虹,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第一年租金为 3.5 万元/亩,后按每年 0.2 万元/亩的价格递增。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收到租赁 土地租金收入后,在账上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因苏州 海虹未实际支付相关税费,故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未开具发票,也未在纳税申 报表中申报收入。2019 年 1 月 1 日后,租赁土地租金收入已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 行人虽未开具发票,但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未开票收入。




(2)发行人取得苏州海虹支付的电费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




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租赁土地由苏州海虹自行使用,租赁土地的 相应电费由苏州海虹直接充值至发行人电费账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 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供电公司”)向发行人开具电费发票,发行人账面借记“制造费 用-水电费”、“管理费用-水电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应 收款-江苏电力”,将收到的发票全额入账,但发行人未向苏州海虹开具发票,也未确 认收入。




苏州海虹于 2016 年 9 月将租赁土地转租予苏州云中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杉”)。2019 年 3 月,苏州海虹与云中杉解除租赁协议,租赁土地由苏州海 虹继续使用,租赁土地的相应电费仍由苏州海虹直接充值至发行人电费账户,发行人 亦未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




(3)发行人取得云纳税中杉支付的部分电费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部分电费收 入滞后申报




2016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租赁土地实际由云中杉使用,发行人与云中杉签 署个人所得税用电协议,约定云中杉使用的电费按月支付至发行人对公账户,发行人每月根据云 中杉实际使用电量开具发票。于上述期间内,发行人有 28.64 万元电费收入未开具发 票和确认收入,另有部分已经开具发票的电费收入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滞后申报税款。




对于上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 49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 8 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发行人 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 5,000 元。




此外,公司15次被税务部门公告催缴税款,合计欠税金额超640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被税务部门出具《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催缴税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税款缴纳资料及说明,发行人未按查询期缴纳税款系因发行人于报告期外及报告期初现金流紧张导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完税凭证,发行人在 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已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分别于 2021 年 虚假4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不存在因历史上的上述逾期缴纳税款之情形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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