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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职务代理人)







作者简介 PROFILE


刘璐博士


嘉维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部负责人


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际案件处副处长




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若干实务问题




近日,嘉律师沙龙系列活动之八——“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若干实务问题”在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律师大楼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由嘉维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部负责人、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副处长刘璐主讲,20余位律师参加。




以下为沙龙现场内容实录。




选定仲裁员


JIA LAWYER





在商事仲裁中,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权利。仲裁员选得好与不好,往往决定着裁决结果的走向。那么,衡量仲裁员意思选得好与不好的标准是什么?有的人可能会说,最好选相熟的仲裁员,这样的仲裁员可以更好地维护己方的利益。有如此认识的人,大多不但对商事仲裁没有深入的理解,更是对仲裁员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不了解。




01.选定仲裁员方式




在实践中,选定仲裁员最常见的一职务般方式是,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产生、选定选定方式都做了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行使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此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约定选定仲裁员的方式,比如,有的仲裁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推举。


一般情况下,按照组成人数可以将仲裁庭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人仲裁庭,即独任仲裁庭,顾名思义,由一名选定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另一种是三人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组成一人仲裁庭、在何种情况下组成三人仲裁庭。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是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决定标准。以CIETAC(贸仲)为例,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凡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则由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包括500万元),则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




02.选定仲裁员考虑的因素







在某一具体仲裁案件中,确定仲裁员人选时通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考虑案件争议的类型,仲裁员人选对争议类型及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是否擅长和精通。比如,案件争议属于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我们却选定了一名自己相熟的金融行业的人士作为仲裁员,这名仲裁员很有可能对代理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并不十分了解,他往往难以驾驭专业性很强工程建设方面的争议。因此,专业性,应该成为确定仲裁员人选的优先考虑因素。同时,还要考虑仲裁员人选的法律素养。有些仲裁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由于他们处理过大量类似争议,积累了丰富的裁判经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准确,具备了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争议的裁判能力。所以,我们对仲裁员人选的专业背景、法律背景以及类似争议类型的处理经验等都要有所考虑和了解。当然,不容忽视的是,还要考虑仲裁员人选的职业操守及道德水准,以保证其公正性。


如上述提及的情况,假如选择了相熟的或是与己方有利益冲突的仲裁员,该仲裁员又不予以披露,那么,对方一旦发现该名仲裁员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等利益冲突情形,对方将会对该名仲裁员提起回避请求。如此,该名仲裁员将会退出仲裁庭,不能继续参与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如果在选择仲裁员时存在这样的问题,日后仲裁员被要求回避的风险极大。


当双方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由仲裁机构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也要衡量整个意思案件的争议类型、复杂程度、首席仲裁员人选的专业背景及裁判经验、其他两位仲裁员产生方式及其专业背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情况等等,尽可能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仲裁员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因素。


所以,在确定仲裁员人选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应当珍惜并慎重行使这项重要的程序权利。




03.与仲裁员的沟通、仲裁员的利益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是什么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允许当事是什么人与仲裁员私下进行沟通和接触。比如,打电话、发微信或是写意见直接寄给仲裁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代理律师在维护己方当事人利益时,更有责任维护自己的律师职业形象,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商事仲裁环境。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时允许当事人与己方拟选定的仲裁员进行沟通,但是沟通的内容仅限于了解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办案经验等,对争议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职务沟通则不被允许。




0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当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其审理案件的独立公正性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对该名仲裁员提出回避的请求,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但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亦应避免程序权利滥用,不应以此恶意扰乱和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




05.仲裁员的角色定位


己方选定的仲裁代理人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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