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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类商标分类明细(商标30类分类明细)


1983年,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其中第四条显示:“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


1993年,“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三家进京磋商,最终未达成合意。商标局最终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注册带有白水和汝阳字样的“杜康”商标,并给伊川杜康办理续展。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明细09)一中行初字第499号判决书中对80年代起双方的争议事实做出了归纳认定,与上述过程一致。《白水县志》中也明确0113类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


针对白水杜康是否依旧拥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益问题,专家表示,二者签订许可协议之时,《商标法》已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因此1983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特别是在“白水杜康”及图商标注册后,“白水杜康”和“杜康”是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其对“杜康”商标不享有权益。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争议焦点


在发展过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整合成洛阳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请的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而白水杜康商标在2013年申请的12634998号“白水杜康”30类(“白水”二字在左、竖向排列,字体较小,“杜康”二字在右、横向排列,字体较大)商标因与伊川杜康在先注册的“杜康”商标30类构成近似,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


据悉,白水杜康在后来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的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


(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判决书中,白水杜明细康答辩称,白水杜康横排使用“杜康”二字,有在先使用权利,不存在侵权。任何一家无权独享“杜商标康”二字,小白水大杜康是其注册的应然状态,不应当使用现有的商标法通过诉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专家认为,白水杜康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分类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容分类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0113类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案不同判,法院各有说法


2018年3月12日,洛阳杜康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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