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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哪些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交税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个体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工商户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不交年首个申报税期内一并划缴。
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明年1月还是4月应交?如何
政策依据
供稿丨长沙税务
审核丨杜进
长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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