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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验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改变用途了,如何转出?

一、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种方法)。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1、甲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 100 吨,每吨不含税价 8000 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800000 元、税额 104000 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 50000 元、税额 4500 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 30000 元、税额 1800 元。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 2.5 吨。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

=2.5×8000×13%+4500÷100×2.5+1800÷100×2.5

=2600+112.5+45=2757.5(元)

2、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例2、乙老字号糕点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1 年 8 月末盘点时发现:

*上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的面粉因管理不善发生霉变,使账面成本减少 18200 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面粉进项税额转出额=18200÷(1-9%)×9%=1800元

**上年 12 月份购进的一批膜具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成本 6000 元(购进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膜具进项税额转出额= 6000×13%=780元

3、 利用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3、丙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2 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3 万元,销售免税药品 50 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 6.8 万元, 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计算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50/(50 113/1.13)】=2.27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13/1.13*13%-(6.8-2.27)=8.47万元

例4、丁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 月业务如下:

(1)内销一批服装,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中分别注明了价款 300 万元,折扣额 3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300-30=270)

(2)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 50 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10.6 万元。(免税销售额50、利息不含税销售额=10.6/1.06=10)

(3)在境内开展连锁经营,取得含税商标权使用费 106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06/1.06=100)

(4)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仓库,取得含税金额 1040 万元,该仓库 2010 年购入,购置价 200 万元,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40-200)/1.05=800)

(5)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2.6 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6×【(50+800)÷(270+50+10+100+800)】=15.62(万元)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不动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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