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税务知识(八) 建筑业特殊的增值税政策 (简易计税等)

建筑业特殊的增值税政策



1.1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安装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2 建筑劳务差额销售额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但是异地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


1.3 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3.1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3.2 预缴税款的差额销售额的征管办法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3.3 申报纳税的抵减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4 预缴税款报告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采用省内企业直接由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预缴,不需要收取任何资料。省外企业,涉及跨区经营的,带预缴表,公章,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办理,不同地税存在差距,具体情况还需自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1.5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但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没有扣除分包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