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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1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



税收政策助力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猛增,对生命系统形成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我国由此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

企业

碳中和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力活动所移除的二氧化碳与人类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达到平衡,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




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增值税


1.合同能源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转型4915-2010)等规定。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企业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优惠政策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11月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2008年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税收,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改革业所得税税款。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车船税


根据《中华增值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方案2018〕74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风电船税。





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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